小兴知法丨“限高”“失信”知多少?

当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如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甚至故意逃避履行义务,法院可以依职权或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并经法院审查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以下简称“限高”)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下简称“失信”)措施。那什么是“失信”和“限高”?二者之间又有什么联系呢?

1“限高”的条件、限制范围

和期限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被“限高”后将会受到哪些影响呢?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高消费行为。

法院发出的限制消费令没有时限规定,在“限高”期间,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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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的条件、限制范围

和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被执行人“失信”后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都将受到惩戒,征信机构也会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失信情况。

通常情况下“失信”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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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兴提示

违反“限高”会“失信”,列入“失信”必“限高”。为了避免日常的工作生活受到限制和惩戒,我们应当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关义务,践行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原标题:《小兴知法丨“限高”“失信”知多少?》